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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房服〔2009〕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市、县白蚁防治机构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二)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开展白蚁预防,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三)白蚁治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白蚁防治机构与建设单位应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包治期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机构免费灭治。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白蚁防治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现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促进白蚁防治施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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