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赤壁市足球运动协会(简称市足协), 英文译名:CHI BI FOOTBALL ASSOCIATION(简写CBF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由体育工作者、足球界人士,足球活动积极分子及社会知名人士依法自愿结成的单项体育组织,是发展我市足球事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促进足球运动及其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提高我市足球运动技术水平,把我市建成具有特色的足球城,使足球成为我市人民强身健体,培养良好道德情操的第一运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赤壁市文体新局和赤壁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负责全市性足球活动,办公场所设在赤壁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1、团结和争取全市足球爱好者、足球专业人员、 社会知名人士同有关部门一起管理我市足球运动,促进我市足球运动健康发展。 2、保持与各级足球组织及省内外友好地、 市足球界的联系和交流。定期组织本市各类足球比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种足球活动。 3、开展足球学术研讨,收集和整理有关足球的资料和信息, 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我市的足球发展战略。 4、培训足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 5、通过足球竞赛及其它活动,丰富市民文化生活, 培养顽强拼搏,勇于进取,团结合作的优良品质。 6、加强与媒体、企业、机关、学校的联系, 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我市足球事业的发展。 7、开发足球产业,保证我市足球健康稳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1、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 ①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他们成员的体育组织。 ②我市各乡镇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体育组织。 ③我市各种形式的足球队。 以上单位加入本会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⑵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⑶入会人员应居住本市境内,从事与足球有关的工作或经常参加足球活动或经常观看足球比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①提交入会申请; ②由常务委员会审查; ③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为我市足球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有较高威望的各界热心本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条件: (1)、出资举办活动。 (2)、做出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要求本会帮助开展足球比赛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委员; ㈢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名额,选举办法;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11、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 12、决定协会经费开支的比例; 13、对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单位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提任名誉职务。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担任协会委员两年以上(或有两名以上委员推荐),组织或参与过协会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副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委员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赞助;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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