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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 为何律师伪证罪法条必须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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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2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1-7-20 20:20 编辑

为何律师伪证罪法条必须废除?
  《刑法》“第306条”出台十几年来,不少律师因该条法律受害,刑事案件年年递增,而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却逐年减少,为何?律师的心都凉了。而律师退出刑辩,势必使冤假错案更加层出不穷。这种局面是立法机关乐意看到的吗?刑法“第306条”必须废除,理由如下:

  一、“第306条”破坏控辩双方的平衡。

  控辩式诉讼的设计,其本意是要在对等的条件下,使控辩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第306条”使律师不敢调查取证,只能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出瑕疵和漏洞。如果律师参与调查,被告人改变了口供,或证人改变了证言,控方就可以依据“第306条”拘捕辩方律师。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完全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对等原则。

  二、“第306条”打击了律师刑辩的积极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律师只要还有一碗饭吃,都不愿意去触碰“第306条”这个地雷。“第306条”出台后,刑案辩护逐年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始料不及的。刑案本来收费就低,再加上随时有坐牢的危险,精明如律师者,谁愿意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三、“第306条”是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可能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星,“第306条”使律师望而却步,致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辩护。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形同虚设,实际上是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没有律师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只有交给道德和良心。而现实告诉我们,道德和良心根本靠不住,为了追求破案率,为了追求办案成绩,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已超过了国人的想像力。

  四、“第306条”是制约律师制度发展的障碍。

  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像一棵幼苗在风雨中飘摇。“第306条”对律师制度的破坏,这么多年来有目共睹。据全国律协的不完全统计表明,从1997年到2011年共有140多位律师被套上了“第306条”的罪名进行追诉,有30多位律师被判刑。

  五、“第306条”给报复律师开了方便之门。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都还没有侦破,案件事实均还未水落石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都还未被法院认定,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连犯罪嫌疑人都还不能定罪,但**机关却先把参与辩护的律师抓起来,荒唐至极。案件都没判,怎么就断定律师错了?说不定最终证明是**机关弄错了呢?

  六、“第306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受到公权力追诉时享有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失去自由之后更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没有沉默权的规定,而法律赋予他委托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因律师不敢或不愿参与辩护而失去。

  七、“第306条”是对法治文明的破坏。

  我的一位朋友说:“可以没有民主,不能没有法治。”法治是每天在新闻里、报纸上以及官员们的嘴里叫得最响的词汇,而“第306条”恰恰是给法治文明抹黑的条款,是暴力条款。

  八、“第306条”是对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冒犯。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的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7条规定:“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调查取证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权利,但现在调查取证却成了我国律师执业的危险地带,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触犯“第306条”而被刑拘。所以,“第306条”事实上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剥夺了。

  九、“第306条”让新刑法蒙羞。

  新刑法为展现法治开明,为了与国际接轨,让律师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貌似进步。但接着又出台“第306条”套上一条锁链,“第306条”出台前没听说有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被追诉,“第306条”出台后却一个又一个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锒铛入狱。如果真有律师胆敢以身试法,教唆证人作伪证,那么用刑法第307条足可以定罪处罚,为什么一定要单列一条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

  十、“第306条”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按照“第306条”的思维,凡是被**机关刑拘的人,都是有罪的,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不招供自然有无数的办法让你认罪。认罪后律师介入,如果翻供喊冤,那必定是律师作怪,引诱嫌疑人翻供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破案。故再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证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收监,**大获全胜。如此这般,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呜呼哀哉!如此法条,留它何用?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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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19 23: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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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00:27 | 只看该作者
wengzhi888 发表于 2011-7-19 23:43
律师伪证罪一旦废除,律师就成了讼棍,颠倒黑白,恐怕是敝大于利吧,希望田律师更多从社会角度去分析

在不明是非的人的眼里律师永远是诉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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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7-20 13:21 | 只看该作者
律师做伪证应该受到惩罚,就像刑讯逼供应该受到惩罚一样,都是妨碍司法公正。306条本身没有错,是执行的问题。
律师的职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应该保留证据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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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7-20 18:55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7-20 00:27
在不明是非的人的眼里律师永远是诉棍

田律师不要误解,我并非针对你本人,以事论事,伪证就是伪证,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首先要考虑是司法公正,是否有利社会的公平,利于一个社会文明与法制进步,而不是讲一时的诉讼输赢,知法犯法,理应从严查处,至于有司法机关不按法办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口口声声讲法制,却肆意践踏法律,怎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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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20: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1-7-20 20:40 编辑
wengzhi888 发表于 2011-7-20 18:55
田律师不要误解,我并非针对你本人,以事论事,伪证就是伪证,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首先要考虑是司法公正 ...


现在的法治环境对于律师的生存是不利的,来自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威胁,来自公权力部门的打压,还有自己当事人的随时攻击【如李刚律师被自己的当事人急于保命的目的而被陷于牢狱之灾】律师的生存环境十分恶劣,也注定了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某些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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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7-20 23: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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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7-20 23:18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7-20 20:03
现在的法治环境对于律师的生存是不利的,来自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威胁,来自公权力部门的打压,还有自己当 ...

关于李刚律师,罪有应得,大多数老百姓眼光都是血亮的,是非自有公论,当然因为涉及自身利益,在你们律师界可能看法不同了。在赤壁,我承认,律师这个行业,受到公权部门的打压很厉害,生存环境用恶劣一词不过分,很多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本用不上,就算在公堂之上,律师辩护有法有据,在事实生活中,法官也不拿律师的话当个事,因此当事人对律师有看法,这也是普通的事实,但是不管如何,作伪证,让法律失去最基本的公正,任何人都应负法律责任,律师更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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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7-21 09:1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身没问题,还是执行的问题。同样的,如果侦查人员引诱证人指控律师,也应该追究侦查人员的妨碍司法罪。
不管怎么说,还没判决就大规模逮捕律师都是不对的,有点恐怖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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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7-21 11: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1-7-21 11:43 编辑
wengzhi888 发表于 2011-7-20 23:18
关于李刚律师,罪有应得,大多数老百姓眼光都是血亮的,是非自有公论,当然因为涉及自身利益,在你们律师 ...


您的意见很中肯,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困难,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首先要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规则,不能带头做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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