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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赤壁市黄土坡采石厂系以被控告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际股东为报案人与被控告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报案人与被控告人于2011年7月3日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报案人与被控告人的股份比例为7:3。2011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控告人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报案人,转让价为500万元,该款在办理好采石厂的采矿证延期手续后支付,并于当天将采石厂的相关证件、资料及合同移交给报案人。第二天,被控告人即以困难为由要求先支付部分转让款,报案人遂付给其36万元。就在报案人为了办理采石厂的采矿证延期手续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财力之时,报案人得知被控告人竟然又将采石厂转让给了赤壁市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向赤壁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控告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并判令被控告人按协议约定履行变更手续。报案人遂申请参加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报案人与被控告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控告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在诉讼中,报案人才知道被控告人在南鄂晚报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将已经移交给报案人的证照声明作废(见附件六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该案经赤壁市法院判决,确认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控告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案人与被控告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报案人提起上诉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建议报案人向GA机关报案。为此,报案人特此控告,请依法查处。
书记信箱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赤壁网反映关于采石场纠纷请求赤壁市GA局立案的问题,我们已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该案正在由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待咸宁市人民法院审判结束后,司法部门会根据判决结果调查办理。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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