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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信箱回复:控告车埠镇派出所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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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2:43 | 只看该作者
见怪不怪。。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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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23:2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当官的就是嘴上抹油。哈哈!(大体是现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原福建省委书记,为哥受理的冤案督办过,原漳州市委书记漕德淦,也曾为哥受理的案件直接批示督办过,哥没有真正意义的输过收费官司,这不足以说明哥的司法水平,这只能说哥是一位热爱党热爱社会热爱人民,对国家政治政策有所爱好或认识的人),为此很想说几句:在势力不均下一位妇女被殴打,一位女子被男人殴打,有报警就应该有立案,暂不谈是否刑事,有立案,打人方就应该履行被打方先行的医疗责任,这就是法律,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执法内容?被打方后来带刀,这不是势力落差吗?如果派出所重视此事,从那里谈被打方后来带刀,如果双方旗鼓相当,后来带刀什么逻辑?被打方打人已经被拘留,执法过程应该是:执法约当事双方共同协调调解,派出所执法个人对单方说赔3000放人,这具备法律依据吗?两女被打报警,执法主持公道了么?先被打报警积案,被打后打人赔3000放人,这不是不公吗?打与被打本身就是同一案,被打方赔先打人方3000放人,先打人方没有处理说明,哪有这样执法的?还好哥文化不高!如果哥文化高,那不知能说出多少的长篇大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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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8:04 | 只看该作者
一看就知道有后台
觉得这是处理得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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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8:28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帖子。关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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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27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 2013-1-23 21:09
哎,一看就是没经验的。你不杀人拿个刀做什么?40厘米的刀长不长短不短,还不如顺手捡块板砖实用。

是呀 最起码不算凶器 而且一砖头拍他脑门上 八成不会归天!嘻嘻 这纯属个人愚见 诸位切勿模仿 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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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30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有理的事弄到这个结果,还是不理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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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1:46 | 只看该作者
依上所述,只对当事人一方做了处理(处理算是有据可依),但对另外一方的处理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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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2:18 | 只看该作者
哒个事情,最关键的两点是,一,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协议达成后,戴某居然还携带长达40厘米个刀在派出所大厅前个台阶上对人殴打。


你打就打带么刀?你带刀就带刀,但是你居然跑派出所大厅前个台阶打人,你哒不是明摆的无视法律,无视派出所个GA干警?另外派出所要你出三千是给被打人的医药费,并不是派出所要的3000罚款,所以,派出所谈不上办案不公了。

如果冒达成自愿调解协议还有个说法,关键是已经自愿个达成调解协议你还去闹,哒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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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2:31 | 只看该作者
有拉偏架的成分,这个世界就这样,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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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20:24 | 只看该作者
围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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