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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信箱回复:控告车埠镇派出所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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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2: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来信:

尊敬的吴书记:
  2012年11月26日,我家有一只母鸡丢了,我在自家门口喊有谁看到我家的鸡,因为无人应声,我高声说了两句,邻居曾家有人出来应嘴,说我骂了他家(前几天这只鸡也丢了一次,被曾家关起来,后来放了),然后全家四口人包括曾家老头二话不说冲到我家把我按在地上毒打,抓我头发,扇我耳光,打得我遍体鳞伤(后经法医鉴定轻微伤甲级)。我女儿在房里看见后,出来拉架,这时曾家冲出一年轻力壮男子(系曾家女婿),过来就对我女儿拳打脚踢,我女儿后经法医鉴定为被打成乙级伤。
  被打伤后,我报了警。到派出所后,民警通知家属带我去医院检查,对方在派出所录材料。我儿子在城内做快递工作,听说自己母亲被别人打伤,便回家看个究竟,在去派出所的路上看到曾家人已经放出来,便上前与之理论,对方出言不逊,想到自己妈妈现在躺在医院里,还要自己掏钱治疗,对方还如此嚣张,我儿子一时气不过便打了姓曾的老头几下。结果派出所当时便把我儿子关起来,当晚就送到了赤壁市拘留所,至今未放。
  第二天,我带病去派出所要求处理我和女儿的伤情事宜,派出所却一推再推,根本没有想要秉公处理的意思。执法民警李某还说:“你天天来找,我都烦死了。”我说:“我们母女俩一个甲级伤,一个乙级伤,你们不管,他们一个乙级伤,你就把我儿子关了。当然,我儿子违了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可以接受,但不能接受如此不公正的处罚,对方把我打成这样,难道不应该处理?”执法民警李某威胁和恐吓我说:“你再在这里吵,我叫人把你赶出去!如果你们不找了,出3000元钱,就把你儿子放了,如果你们不同意,这事我就管不好了,你们随便到哪去告 。”
  对于车埠派出所如此处理,我觉得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难以接受。于情,对方动手在先,而且是数人上门追打我和我女儿两个弱质女流,仗着人多势众欺压我,令人不齿。于理,我与我女儿都被打伤,且一个甲级,一个乙级,伤情比对方严重,为何不追究对方责任,反而先追究我方责任。于法,对方行为具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是车埠派出所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无任何进行处理的意图。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打伤人的违法情形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只有一千元,李某凭什么一句话,就要我出三千元,难道李某的话比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效?若说是赔偿对方医药费,我与我女儿都被打伤,为何不让对方赔偿我的医药费?
  根据以上事实,我特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立即追究打伤我和我女儿的曾家人法律责任,赔偿我们母女医药费,误工费,释放我儿子,还我公道。
  二、请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介入,追究车埠派出所干警滥用职权,敷衍塞责,包庇违法行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否则我将逐级上告,直到有说法为止。我相信法律相信GCD总会给我一个公道,反正我一个孤老婆子,由于这件事连累了我儿子,让他丢了工作,身心都受到摧残,全家人生活没有着落,我已无心再活。

书记信箱回复:

网友:
    您好!您反映车埠镇派出所办案不公的问题,我们已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办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在车埠镇派出所的主持下,您与曾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关于您儿子戴某被拘留的问题。戴某在派出所大厅前台阶上对曾某进行殴打,并携带了长达40厘米的单刃尖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GA局以殴打他人对戴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对戴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2.关于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让您出三千元的问题。李某提到的三千元钱是曾家要求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作为调解人李某转告曾家调解要求。调查中,未发现车埠派出所办案不公的现象。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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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3 08:0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有回复是事,但有些回复的内容嘛就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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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1-23 08:20 | 只看该作者
民这痛。心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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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23 08:58 | 只看该作者
看下热闹,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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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3 11:4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算有理也不能儿子带40厘米尖刀吧,万一搞出人命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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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3 19:38 | 只看该作者
“戴某在派出所大厅前台阶上对曾某进行殴打,并携带了长达40厘米的单刃尖刀”,戴某个胆子也太大,冒把法律放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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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3 21:0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哎,一看就是没经验的。你不杀人拿个刀做什么?40厘米的刀长不长短不短,还不如顺手捡块板砖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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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6 21:31 | 只看该作者
书记信箱回复第一点我赞成,第二点嘛。。。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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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26 21:40 | 只看该作者
一看就知道有后台。老百姓就这么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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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26 22:0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是处理得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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