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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儿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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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料] 永邦 黑幕 医院 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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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3-3-21 10:28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cbrx.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19548大家来看看田律师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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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发表于 2013-3-21 10:42 | 只看该作者
赤壁最底层 发表于 2013-3-21 09:25
街面上的房子叫小区吗,混账,那房子上明写着格林商住楼,你们凭什么左右人家1-3层的用途

见过二的,真没有见过有你这么二的,你是在帮谁说话哦?要是你是1到3层的股东之一,哪怕股东之一的亲人也好,哪怕是股东请的小混混之一也值得,可是你连边都沾不到,你是何必找骂哦?强烈鄙视你的同时又有点可怜你,生活得这么艰难,心灵还忍受着变态之苦,估计你每天生活在油锅之中饱受煎熬,唯恐天下不乱,也好安慰下你那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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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3-3-21 11:01 | 只看该作者
坚决反对在小区商铺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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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发表于 2013-3-21 11:30 | 只看该作者
朵朵花儿开 发表于 2013-3-21 10:42
见过二的,真没有见过有你这么二的,你是在帮谁说话哦?要是你是1到3层的股东之一,哪怕股东之一的亲人也 ...

他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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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发表于 2013-3-21 12:22 | 只看该作者
楓之语 发表于 2013-3-21 10:08
你脑壳莫不是被门KUA扁了吧?日日在达里狂吠,你是医院还是开发商方面的?你以为还是权力大于法律的年代呀 ...

  说到好,赤壁最底层一定是他们医院方请来的五毛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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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发表于 2013-3-21 12:22 | 只看该作者
冒得味,冒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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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发表于 2013-3-21 12:32 | 只看该作者
个性张扬 发表于 2013-3-21 12:22
说到好,赤壁最底层一定是他们医院方请来的五毛党。

你看赤璧最底层的一些发贴和回贴,他们也不会请这么没水准的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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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3-3-21 12:33 | 只看该作者
机关枪 发表于 2013-3-21 12:22
冒得味,冒得新进展!

维权路漫漫,一时不能见分晓,这也是他们的阴谋
但是话说回来,看是住户的时间长还是他们的时间长,谁拖谁还不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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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发表于 2013-3-21 12:48 | 只看该作者
茉莉花茶绿茶 发表于 2013-3-19 12:39
A:怎么办?现在他们业主闹得有点厉害
B:先等等看吧,装修先放放,实在不行就找C帮下忙,然后每家给点钱
...

好有真实感啰!{: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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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发表于 2013-3-21 13:05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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