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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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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中] 关注永邦业主维权事件(已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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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1:08 | 只看该作者
无求至乐 发表于 2013-3-21 14:53
感谢田律师,照这样说来,规化,卫生的该有人出来说个话了!

有关部门确实不应该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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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3-22 21:19 | 只看该作者
强势顶贴!田律师辛苦了啊,让我们网友都来支持哈!{:soso_e160:}{:soso_e160:}{: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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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1:30 | 只看该作者
破尘居士 发表于 2013-3-22 21:19
强势顶贴!田律师辛苦了啊,让我们网友都来支持哈!

非常感谢,热线还有高人指点,可以多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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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2:06 | 只看该作者
花香常漫 发表于 2013-3-22 18:46
田律师辛苦了,看了帖子更有信心,谢谢

民意与权力的博弈曲折太多,永邦的业主们应当联合所有需要维权的业主,然后选出3--5名的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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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22:1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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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2:21 | 只看该作者
赤壁勇敢的心 发表于 2013-3-22 22:19
田律师辛苦了。

感谢老总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能为永邦业主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再辛苦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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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2:3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赤者的加分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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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3:47 | 只看该作者
这篇帖子谈不上高论,如有牵强附会之处也是由于才疏学浅能力有限所致。有更好的方法与观点尽可展现,目的唯一:为永邦业主维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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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3-23 07:53 | 只看该作者
格林医院
关于永邦格林商住楼开设医院引发群体事件的几点看法

       近些时,有关网友在【爆料台】发帖称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引发业主群起维权事件,网友鱼儿妹妹发帖【永邦 黑幕 医院 最新进展】;网友钱丫丫发帖【永邦医院事件业主讨说法,信访哥说医院冒得污染】。上述网友的帖子贴的图片真实反映出业主维权状况以及该楼盘的一些信息。出于职业缘故,本版主一直是在关注【永邦医院事件】的进展。
       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的事件不仅仅引发群体事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之所以引起业主们巨大而强烈的反对浪潮,足以反映出永邦医院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种种法律和程序问题。本版主针对网友所发贴子和图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谈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正确之处还请各位网友多多批评指正。

      第一,需要确认的基本事实

     在做法律规定的评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的确认关乎以下观点成立以及正确与否。
在购买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商住房时,各位业主手里所保存的合同书、楼盘的宣传资料、开发生对楼盘商住性质的公示平面图以及一些宣传图册资料,是否明确此栋楼盘的性质属于商住?
     我对网友钱丫丫的帖子跟帖时曾作出了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购房户的楼书等图文资料的内容符合《解释》规定中要约情形的,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永邦格林商住楼的业主们如果能够提供上述楼盘商住性质的详细资料,楼盘的性质便可一目了然。

       第二,在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的程序问题
       在网友的上述发帖中清晰可见永邦格林商住楼楼层开设医院的施工图纸,并显示出医院的具体布局和医院名称。说明医院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建设施工阶段。

      问题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某层功能性质建设医院?
     如果永邦格林商住楼小区是按照报建功能规划建设的1-3层为商业使用功能,不能做其他特殊功能使用。现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某层功能性质建设医院?这需要医院方能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批准的文件。如该医院未依法办理商铺使用功能变更报批相关手续,则为违法建设。
      因此市规划建设部门也应当对此公开作出回应。

      问题二  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医院获得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是否合法?
      该医院的开设与否是由赤壁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审批。
      国家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第5款规定:“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的,不能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项文件是否在环保局环评许可做之前就已发放?
     这需要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医院审批的相关程序做出公开回应。

   问题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的审批行为是否遵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对有重大利害关系人,应公示、听证、专家评审”,赤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永邦格林商住楼医院的审批立项的文件程序是否严格遵守该法律规定。
该医院的选址涉及广大永邦业主相邻法定权利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公示、是否举行开听证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
     医院(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病菌聚集之地,该医院在该栋商住楼内部,实际为商住一体,不管从人员管理、小区环境资源、医疗废弃物与小区生活排污系统几个方面,都无法彻底将医院(医疗机构)与住户区进行物理分离,势必将对小区人员健康安全照成影响。不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选址相邻权利人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这同样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对此作出回应。

  问题四: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医院建设是否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
     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步。”
     如果永邦格林商住小区的1-3层原本是商用建设,不是医院设置,没有防治污染的设施。现在突然引进插入医院,将小区楼层的下层地带当医院,排放的污染源可能损害业主的身体健康。

     环保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申报登记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该医院设在与居民住宅一栋楼的人口密集区,固体气体污染、医疗垃圾废水,以及核磁、X光、B超辐射肯定存在,小区居民将承受健康受损的风险。该医院如果计划使用B超、X光、CT、核磁共振等辐射装置,其防污染方案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是否获得审批?
    在网友鱼儿妹妹的发帖一文中第9页回复中的 贴图,即赤壁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书面【环境检查意见书】,明确指出该项目与我局皮肤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不符,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阻止此项目的施工。这个文件已经是最有力的说明。

    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另外,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两个方面,如果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新的不良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很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起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问题五,该医院的建设是否遵守国家《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根据此法律规定,与医院相邻的业主有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现在永邦格林商住楼医院开设方将在小区居民楼内建医院,从房屋的原本规划用途来讲是商住楼,现在改成医疗机构,完全改变了原有的规划用途,势必会对相邻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相邻权的角度来讲,就应该与相邻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就不能改变房屋规划及用途,就不能在此建设医院。事实上大多数永邦业主确实强烈反对在此栋商住楼开设医院。

       综上,原本以为是件有益于民的医院建设,却在开工之时引起了众多永邦业主们的强烈反对,从而引发了聚众上访的重大群体事件。

     究竟是永邦业主们在无理取闹?还是医院建设方在设立医院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损害广大业主们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设立许可医院建设过程中存在有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行为?

     这一切疑虑,都迫切需要医院的建设方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医院设立许可的相关文件公布于众。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民众所产生的强烈对抗意识,才能够迅速解决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群体事件。
    作为执政者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首先需要牢固建立起遵从与敬畏法律的意识,需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树立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的执政理念;与此同时,将所有的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何来不和谐稳定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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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09:17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1:01
做版主是件苦差事,很辛苦。谢谢朋友的关心

苦中也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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