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
“根据工商办字[2012]232号文件的规定,以下收费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1、开业登记注册费;2、变更登记费;3、年度检验费;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 备 注 |
一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 [1992]价费字414号 | | |
(一) | 开业注册登记费 | | | 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
1、 | 企业法人 | 最低收费额为50元。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 | 1、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 2、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独资企业)。 |
2、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300元 | | | 1、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收费。 |
3、 |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80元 | | | |
(二) | 变更登记费 | | | 计价费[1998]1077号 计价费[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38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 | 1、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内企业标准执行。 2、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变更登记费。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收费。 |
1、 |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 100元 | | |
2 |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 | |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三) | 年度检验费 | 50元/户 | | [1992]价费字414号 | 1、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2、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不收费。 |
(四) | 补(换)证、照收费 | | | [1992]价费字414号 | |
|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换证照的 | 50元/份 | | | |
二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1992]价费字414号 | [1992]价费字414号 计价格[2002]656号 鄂政办发[2002]44号 | 1、含个人合伙。2、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3、对农村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费用。 |
(一) | 开业登记费 | | | | |
1、 | 登记费 | 20元/户 | | | 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
2、 | 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4年重新登记 | 18元/户 | | 鄂价费字[1995]94号鄂价费[2004]268号 | 对边远贫困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暂不发执照,不收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
(二) | 变更登记费 | 10元/户、次 | | | |
(三) | 补发营业执照费 | 10元/次 | | |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发营业执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