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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游泳池治安管理规定也要有个实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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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2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安全和游泳池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游泳池的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赤壁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开放的游泳池,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向所在地的GA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后,始准开办。

  第三条 游泳池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1)池壁和池底必须坚固、平整、光滑;
  (2)水池应划分浅水区和深水区,并有醒目的文字标志;
  (3)池壁两侧必须设有符合体育部门规定的攀梯、台阶或其他可供游泳者攀登出池的设施;
  (4)进出通道必须分别设置,保持畅通;
  (5)救生设备齐全;
  (6)消防和供电设备设置得当,齐全有效。夜间开放的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具备突然停电后的应急措施。

  第四条 每场游泳人数,按每人占有水面2.5平方米核定。

  第五条 男女更衣室要分别设置,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并设有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六条 游泳池应按规格大小核定救生岗位,配齐救生员。救生员需经市游泳协会救生会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第七条 游泳池须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药物和器材。

  第八条 游泳池应确定一名领导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游泳池职工要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坚决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把此项工作列入职工考核、评奖内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集市、交易等场所;
  (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
  (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赤壁市GA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审核、颁发《赤壁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GA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GA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GA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由赤壁市GA局另行规定。
  未经GA部门同意或者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设公共场所。
第六条 (开设条件)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面积与活动内容相适应;
  (二)根据场所的条件,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的限额;
  (三)设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和应急措施;
  (四)具有人员疏散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
  (五)建筑物和活动设施安全牢固;
  (六)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配备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分或者劳动教养的治安责任人和保卫人员;
  (八)制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九)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开设审批程序)
  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在开设的三十日前向场所所在地GA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需开设公共场所的,举行单位应当在举行活动的七日前向所在地GA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GA部门对开设公共场所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其中符合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举行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需开设公共场所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文件。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GA部门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每年到发证地GA部门接受年度审核。

  第八条(变更手续)
  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需歇业、停业及变更经营的方式、范围、地址的,应当按开设程序向原批准GA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对开设单位的规定)
  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GA部门报告;
  (三)制订相应的公众须知并置于醒目位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公众;
  (四)发现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有不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五)参加活动的人员不超过经批准的限额;
  (六)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为了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游泳池工作主要是为教学、训练服务,为市民全面开放,推动社会体育文化的发展,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二、游泳馆安保部代表负责对游泳池的日常管理工作。游泳馆保卫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协助做好安全(治安)、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救护工作,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器材和急救药物,力求避免溺死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如发生溺死和重大事故,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深、浅水区和有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教学、训练必须由教师、教练在场,教师、教练不得擅离岗位,学生(队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下水。
    七、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校卫生所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八、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池水的消毒,消除水中污物,确保水质符合有关标准,保持淋浴室、更衣室、浸脚池、通道、卫生间及泳池周边等设施的清洁。
    九、制定《游泳须知》和有关警告标志,张挂场内醒目处,并积极宣传。游泳者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游泳池管理规定。
    十、对违反游泳池有关规定的游泳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自伤者由本人负责,造成他伤者,应负法律责任。
    十一、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按其性质、情节、认识程度等不同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警告、扣发奖金、撤职等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游泳池的使用,遵照游泳馆管理有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游泳馆安保部负责解释。
一、游泳池开放前,水质须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游泳池开放期间,需做好自身水质监测工作,并协助卫生防疫机构每周对游泳池水质监测一次。
    二、游泳池每场开放后应做到余氯测定并记录在册。
    三、游泳池指定专人负责池水净化与消毒工作。由专人负责游泳者的督浴和强制通过浸脚消毒。
    四、游泳池严谨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泳池游泳,制定相应的查验制度,并在场内设有明显的禁游标志。
    五、游泳池更衣箱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六、游泳池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每二年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游泳者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并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生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向教师、教练汇报。
    二、游泳课或入水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通过浸脚消毒池后再入池。
    三、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或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四、游泳中注意安全,听从教师指挥,不得在水中嬉戏、扭打,严禁跳水。
赤壁现在还是个法盲的管理城市,希望能完善自己的本地法能让社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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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7 00: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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