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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规如何守大家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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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6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2月14日电(记者周琳 叶健)无论是“剁手型”,还是“持家型”,正在网购的“亲”们收获了一个好消息:国家工商总局13日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将如何成为网购达人们的“保护伞”,又将在哪些方面守卫“亲”们的钱袋子?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第一时间做出解读。


  看点一:网购七天“后悔权”


  【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解读】“模特身上穿是高富帅,到我身上就成民工衫。”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网购的非现场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收到与介绍相差甚远的商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后悔权的本意在于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网购也容易让消费者冲动购物,冷静后才发现所购并非所需。“七天后悔权”被纳入《办法》,与新消法的修改一脉相承。


  其实,消费者对于七日退换货并不陌生。2013年天猫“双十一”单日销售额超过350亿元,惊人销售额的背后,商品的退货率也同样惊人。服装网店退货率在10%以上很正常,部分品牌的退货率甚至超过30%。


  不过,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也同样提到四类产品是例外的,并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保障自己的后悔权,还需确认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


  看点二:“粉丝营销”受约束


  【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解读】“今天拍戏拍累了,美美地做了一个XXX面膜,补水又美白”;“今天去旗舰店里体验了XXX健身器,看到我新练的肌肉了吗?”……在众多明星的微博上,常常可以看到上述言论。2013年,因《爸爸去哪儿》而红遍南北的各位“爸爸”们的微博中,更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推广。


  然而,根据新规定,明星靠微博宣传低调赚广告费的日子面临终结。想要赚广告费,就要明明白白地告诉粉丝,“我在做代言,购买需谨慎。”


  复旦大学广告学系系主任程士安说,广告词常有夸张说法,在微博或微信等社会化媒体中,虽然一些陈述性的表达看上去不是广告语,却起到了广告的效果。一些名人利用粉丝追捧夸大效果,往往是在法律边界踩着钢丝游走,一不小心就会越界。


  “这是一个令人头疼却又迫在眉睫的管理问题,监管部门、法律界、广告界和媒体需要严肃对待社会化媒体的营销‘边界’。”程士安说,此次新规将减少“粉丝营销”玩过火的情况。


  看点三:网络水军难“得意”


  【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解读】为了提升自己的级别,网络商家会去花钱刷交易量、增加好评,消费者自然觉得一些“皇冠店”不靠谱;网购者恶意给“差评”,商家也觉得对付起来很头疼。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为了构建更加有秩序的购物环境,上述规定很有必要。商家的好评、信誉度本是平台构建的信用评判体系,而这一体系如果没有公信力,就会失去评判的本意,也违反商业的诚实守信。因此反恶意操纵,就是构建网络交易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看点四: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


  【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解读】此前出现过的团购网站倒闭潮,让不少消费者吃了亏。刘春彦说,公示就是为了警示这种风险。“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也并非新发明,不少淘宝网上的网店都签署了《消费者保障协议》,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淘宝网规定,如果卖家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承诺,保证金可被用于对买家进行赔付、补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5日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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