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只有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而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以江西为例: 根据国家现行抚恤补助政策,您爷爷已经是享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005年四月十八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再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您爷爷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将享受到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赣民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您爷爷是抗美援朝老战士,将享受到每年450元的医疗补助。近两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为了较好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和住房难”问题,普遍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 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 ⒈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⒉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 ⒊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⒋在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按季度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通过银行或邮政网点发放到人。 ⒌优抚对象因灾因病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属实后,送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⒍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⒎阳江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发给工资的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⒏,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和评残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查后再送省政府审批。
根据相关文件,只有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给予其生活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由每人每月250元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而在城市的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没有此项补贴。 以江西为例: 根据国家现行抚恤补助政策,您爷爷已经是享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005年四月十八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文件,再次大幅度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您爷爷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将享受到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 另外,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赣民发(2005)11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标准,您爷爷是抗美援朝老战士,将享受到每年450元的医疗补助。近两年来,各县(市)民政部门为了较好的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和住房难”问题,普遍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 江西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发的一个文件『赣府发2007第17#】文,对五种人(援柬、援越抗美、中印越自卫反击战、珍宝岛反击战)等退役人员,退休金上浮10%,另每月增加60元生活费。对农村人员每月发100元生活费。在医保和其方面也有一些优抚政策。 ⒈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⒉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 ⒊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⒋在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和补助。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按季度发给,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通过银行或邮政网点发放到人。 ⒌优抚对象因灾因病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属实后,送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⒍特、一等伤残军人和行动不便的伤残军人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本人申请,可由当地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上门发给。 ⒎阳江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财政发给工资的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发给。 ⒏,符合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要求追认为革命烈士和评残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申报材料,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查后再送省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