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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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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料] 老帖新发,一桥露天卡拉OK实在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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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1:1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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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5:54 | 只看该作者
jimmycb 发表于 2014-4-1 16:30
应该学温州的用高音喇叭驱离。哈哈 。对政府有用。

这个办法的确比找政府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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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4-2 16:30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应该效仿温州那些住户买高音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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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4-2 16:3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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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4-2 19:10 | 只看该作者
还在路上 发表于 2014-4-1 20:23
高个低音炮放在那,只要他们一开始你就放哀乐,鬼哭狼嚎的,谁还有心情唱歌啊!

高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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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5:09 | 只看该作者
清道夫 发表于 2014-4-2 15:54
这个办法的确比找政府管用

你是强调: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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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4-3 15: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掐断他的电源,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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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7:26 | 只看该作者
电源不是我家的哟,冒得办法停电。那些在一桥桥头开卡拉OK的完全没有站在其他人的角度考虑,本来就临近路口,安全也存在隐患,并且声音开着无硕巴硕,万一别人天天在你家门口搞个高音喇叭唱,你自己是个么想法。你家没小孩?不需要安静的环境学习?你家没老人?不需要好好休息?别个唱夜歌个也就是两三天的事情,那些人是除了下雨基本都要出摊,那点钱你赚得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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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4-4 11:4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GA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GA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GA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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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4-4 11: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ITF 于 2014-4-4 11:57 编辑

朋友,先去看一下法规,国家有明门的规定,该找谁去找谁。城管不是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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