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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十堰法官被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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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0 21:1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十堰中院刺伤四名法官的嫌犯胡庆刚,这位在动刀行凶前,一直试图证明自己曾为湖北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作过,通过这些天的媒体综合报道后梳理案情细枝末节的动因。嫌犯胡庆刚为证明自己和十堰方鼎汽车公司的劳务关系几乎和法院上演了一场“谁来证明你妈是你妈”的闹剧,其结果令人惋惜,令人痛心,令人深感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当然暴力行凶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这个暴力事件背后的诱因。一起简单的劳动仲裁案件为什么会在十堰上演成一场血案?难道仅仅是嫌犯胡庆刚的愚昧和无知?如果他是愚昧和无知为什么他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不是最后的法律伸张正义的渠道被堵塞,嫌犯胡庆刚能举刀行凶吗?
      那么我们透过已经公开的案情来看看,这起简单到一目了然的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十堰的两级法院做成一起最后四名法官被人搏命刺杀的惊天大案?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都是对正义的强力呼唤。检验依法治国的标准之一,就是各级法院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判决案情,那么十堰市劳动仲裁机关和两级法院,对一起简单至极的劳动仲裁就失去了基本的常识的判决,请问,公平正义又体现在那里?是什么原因让两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忽视了最基本的正义诉求?各位法官难道是不懂法?还是不懂基本常识?还是罔顾依法治国背景下不为弱势人群主持公义的黑衙门?

在一审中,胡庆刚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有十堰方鼎公司领导签字的“考勤证明”。但一审法院以“考勤证明系复印件,胡庆刚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为由未予采纳。而重要的一点,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公司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而一审法院也曾到监察大队调取过相关案卷,但此过程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胡庆刚的二审败诉原因到底是什么?
     我们来看看这名叫李润青的法官是怎么下达他的判词:“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原告胡庆刚也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为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支付的。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庆刚负担。”

      正如网友说“不知别人看完这份判决书之后的感触是什么,第一感觉是血往头上冲的那种感觉。直觉和常识告诉我:李润青果然是个该死的法官。这种荒诞的判决,在走投无路之下,会首先宰了这个涉嫌被当事一方收买的既腐败又愚蠢的法官。”然而,荒诞透顶是,李润青的一审荒唐判决居然得到了十堰中院的法官们毫无保留的支持。最终酿成绝望的胡庆刚以命相搏,选择跟这些缺乏常识的法官们同归于尽。
      相信任何一个拥有起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十堰的两级法院,是一群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的人在主导审判工作。尤其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名法官被刺伤之后,十堰中院的一位处级干部面对央视的镜头,居然恬不知耻说,当事人胡庆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未穷尽,他还可以走申诉程序提供新证据获得案件的再审云云。

          众所周知,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个防线被人为的撕裂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司法不公,那么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除了绝望我们看到就是缺乏理性的反抗者,而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导致野蛮罪恶的滥权者他们才是社会垃圾败类。法律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块基石。若司法维护正义缺失,甚至走向反面,替恶人说话,将致正义不彰,良知不存、善良不举,这样的法律工作者难道不应该受到严厉追责吗?
十堰市法官被刺案件,恰恰说明十堰法制建设出现了问题,两级法院的司法沉沦,才是导致这起法官被集体刺伤的案件根源。这再次印证司法道德问题的背后是社会道德和人性问题,司法的失良和枉法裁判。将致社会公序沦丧,本应该主持公道的司法部门的乱作为,或失职、渎职让人们渐失正义善良之心。没有司法公正,社会的平等、法治,就不会有社会和人性的关爱、责任、善良与公德。法律是庄严的神圣的,决不允许个别的人亵渎个践踏。希望所有的政法系统都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不要失信于人民,要给老百姓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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