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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厂职工的养老保险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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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3: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7-1-4 08:29 编辑

我们是碳素厂(赤壁长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岗职工(一共有40余人),我们这些职工分别于2001年至2008年期间进入碳素厂上班至今,8-15年了,厂里不给签合同也不给办社保,多年来我们这些人罢过工,堵过厂门,找过劳动局,但是厂里始终坚挺,劳动局始终护着厂方说话。多年来,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终于向政府反映我们这些人的疾苦,让政府知道我们每个人都像一头牛,到做不动了,或许就被厂里一脚踢。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对于我们来说,难道就是一场梦?这就是习主席提倡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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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3:36 | 只看该作者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另外,如果说要受一年的时效限制,那么是否每过一年就要提起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呢?是否是最多只能支持一年以内的社保请求呢?显然这样是荒唐的。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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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3: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6-5-25 17:05 编辑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35号:

九、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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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3: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7-1-4 08:31 编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三、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2、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确定具体案件应否受理,不宜对该条内容作扩大解释。
  23、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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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3:45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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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4: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6-5-25 14:50 编辑

恳请每位热线网友关注,跟帖,无限量转发至各地论坛,各大微博。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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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5:0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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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5: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革命 于 2016-5-25 15:35 编辑

劳动部门说过了仲裁时效,是 这个部门专用口头禅,将历史福利责任推光,保护让企业轻装上阵;遇到过,管这个方面的办公室那个30几岁说的,然后说不太清楚,让你去行政服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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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6: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6-5-25 17:09 编辑

本案已向法院起诉,半个月了,法院还未正式受理,说和劳动局先协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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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6:25 |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为弱势群体说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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