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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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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多企业为了防止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离开本公司后,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行业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与本公司行成竞争,威胁本公司的发展,都与这些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多是以保密条款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数额,或者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经济补偿等理由推脱,很多劳动者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就会选择沉默,以致于很多用人单位干脆与所有员工均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或无意或有意为之,其实从专业角度上来看上述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实其范围是非常狭小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要随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其不是上述的适格主体,那么就算签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第二,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很多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远远超过二年。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只能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中已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第四,很多用人单位以为竞业限制就应该是劳动者的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没有约定为由不予支付,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另外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用人单位不要随意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会极大的增加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第五,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但是赔偿也是有限度的,天价赔偿金是不会得到支持;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但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综上,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的成本还是很高的,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一定要三思而后签;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后,也要清楚自己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受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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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09:52 | 只看该作者
继续加油,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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