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四届业余羽毛球比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咸宁市体育总会 二、承办单位 咸宁市羽毛球协会 三、协办单位 咸宁职院波力羽毛球馆 四、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6年6月25日至26日在咸宁职院波力羽毛球馆举行 五、竞赛项目 1、本次比赛的共设置五个项目。分别是: 男子(2项):男子单打,男子双打 女子(2项):女子单打,女子双打 其他(2项): 混合双打,无差别双打(限金色年华组) 参赛队员每人最多可报2个项目; 2、本次比赛分设三个组别。分别是: 金色年华无差别组(含男双、女双及混双,即无性别差别同组比赛):50周岁——65周岁(1951年1月1日——1966年6月30日间出生) 中年组:38周岁——50周岁(1966年7月1日——1978年6月30日间出生) 青年组:18周岁——38周岁(1978年7月1日——1998年12月31日间出生) 各参赛队员请根据条件,选择好参赛组别及项目。 3、中老年、青年两组中,同一项目报名总数单打未超过25名、双打未超过20对时,该项目合并为一个组进行比赛。 六、参加人员 凡持有咸宁市辖区身份证或在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以上(须由单位出具有效的工作证明)的羽毛球爱好者。 七、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单位工作证明、身份证报名。 (二)参赛运动员须缴纳报名费,由组委会统一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赛运动员参赛期间应向组委会提交工作证和身份证审验。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根据报名对数决定分组数,参与人数过多将采用淘汰赛制),第二阶段采取淘汰赛制。 (二)记分方法: 1、第一阶段(循环赛阶段):采用31分每球得分制,一局决胜负,先到31的一方为胜;局中无间隙; 2、第二阶段(淘汰赛阶段,除决赛):采用三局二胜制,第一、二局为21分每球得分制,当比赛进行到20平时,先到21的一方为胜,第三局为11分每球得分制,当比赛进行到10平时,先到11的一方为胜;局中无间隙,每局中间隙时间不超过60秒。如因赛程紧张等原因,组委会会根据各组别、各项目的不同情况,适时调整淘汰赛阶段第一、二轮的赛制方法:采用31分每球得分制,一局决胜负,先到31的一方为胜;局中无间隙;以每轮赛前组委会的正式通知为准。 3、第三阶段(决赛阶段):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三局二胜,当比赛进行到20平时,先到21的一方为胜;局中无间隙,每局中间隙时间不超过60秒。 (三)成绩积分:循环赛中胜方积三分,负方积零分。 (四)比赛用球:由承办方选择中国羽协认可的产品。 (五)其它规定 1、在一场比赛进行中凡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按本场比赛弃权论。 2、参赛队员遇有连场可休息10分钟。根据比赛进程,裁判长有权调整比赛场序。 3、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有异议可通过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报名参赛人数在25人(20队)以上的组别,奖励前三名,前八名记录成绩。 (二)本项赛事的个人(对)成绩作为今后个人赛事活动的个人(对)的积分依据。 十、报名、分组和报到 (一)报名 请各参赛单位联络员,根据本通知文件要求,或在咸宁市羽毛球协会QQ群(57185116)中下载通知及相关附件,按照要求的格式,填写报名表(附件一)后,于6月15日前17:00前报送至报名邮箱(106092111 @qq .com)。 联系人:王勇刚(18671586699)梁赞斌(13986620912) 按照节俭办赛原则,本次比赛不召开联络员会议,相关赛事信息请各单位联络员关注“咸宁市羽毛球协会”QQ群。 (二)分组抽签 各参赛队领队请于6月18日16:00到咸宁职院波力羽毛球馆报到,参加分组抽签仪式。 (三)报到 ①各参赛队联络员带领参赛队员于6月25日7:30—8:00到咸宁职院波力羽毛球馆报到; ②正式比赛于上午8:30开始,下午2:30开始。运动员必须按秩序册上的比赛时间提前10分钟到检录处检录,迟到10分钟判弃权。 (三)费用 为确保参赛运动员在参赛期间的人身安全,赛事组委会将收取适当的报名费用,为参赛队员统一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名费:成人60元/人·项,学生30元/人·项。 报名费支付方式: 途径一:支付宝转账 姓名:王勇刚 账号:18671586699 途径二:参加分组抽签仪式时现场交费。 十一、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咸宁市羽毛球协会。 报 名 表 参赛单位(或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QQ: 组别: 项目: 备注: 1、 组别分别为:金色年华组、中年组、青年组等3组; 2、 项目分别为:无差别双打(仅限金色年华组)、女子单打、女子双打、男子单打、男子双打、混合双打等6项; 3、 请正确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以便统一购买比赛期间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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