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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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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6-6 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26期今日说法《母亲的呼唤》,说一个85岁的老人被四个儿子轮流供养。结果该老大照顾的时候,老四把她丢在老大门口。老大回来得很晚,老人就整整一晚上都在喊儿子名字,又跑到二儿子门口喊二儿子。二儿子早上送孙子的时候还看到她了,那个时候老人在流鼻血。他说等我把娃儿送上学了再来看你,结果等他回来,老人已经遭冻死了。当你看完视频,看到老太太去世时的惨状你会觉得更加气愤。都说养儿防老,养儿防老,老太太有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儿子们也都是有子孙的人了。后来四个儿子因为遗弃罪,均被判刑。当采访四个儿子时,因为都觉得老人对其他儿子比对自己要好。老大说,财产全部给了老二。老二说,自己也没有受宠,老三和老四更受喜欢。结果呢,老大的房子就是老人的,老二老三的娃儿都是老人带大了,老四的房子是老人自己买材料带人来修的!老人有三个女儿,女儿们都愿意赡养。儿子们不愿意让女儿去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GA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把子女辛辛苦苦养大,当父母渐渐老去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子女抚养时,作为子女的我们要引以为戒,好好赡养我们的父母,就像他们当年抚养我们一样。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你对你父母的态度,很有可能就是将来你的子女对你的态度。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好好珍惜照顾身边的老人,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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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6 11: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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