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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重审聂树斌案,维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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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语:八年了,聂树斌案依然停留于此,对于关心这个案件的公众而言,时间仿佛就此凝固了一般。6月25日,河北高院再审“真凶”王书金,检方在庭审中认为石家庄西郊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漫长的八年过去了,真相依然“在路上”,不知何时才能抵达。[资讯专题: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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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何如此关注聂树斌案?因为,它早已不仅仅是一起普通案件,而已成检验司法公正的一块试金石。一个冤情如此明显的案件,却遭遇如此漫长的拖延不决,超出了常人的想像。



王书金是否被认定为真凶,不是聂树斌案重审的必要条件6月25日,河北省高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在法庭上,辩护人认为18年前石家庄西郊奸杀案确是王书金所为,但是检方却认为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奸杀案在关键情节上存重大差异,不能认定是王书金所为。
其实,无论王书金是否被认定为18年前那场奸杀案的真凶,都不能从法律说直接说聂树斌已经平反,而需要启动重审程序。脱离王书金的案件,聂树斌案重审也应得到法理上的支持。在聂树斌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举证上的疑点,均不能直接证明聂树斌有罪。


聂树斌案最大的问题是仅凭口供定罪,违反刑诉法规定聂树斌案中,存在最大的疑点是:法院判决书主要以聂树斌口供来对其定罪,而刑诉法三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诉而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刑法。”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单纯的口供不能定罪,但这样的空泛的规定完全不能遏制住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口供的恶劣实践。当年,在聂案一审尚未完结的时候,《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报道中这样描述:“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这一个星期的“突审”包藏着怎样的内幕?


八年了,聂树斌案还在核查,何时才会启动再审?聂树斌的母亲曾经多次找到河北高院,但是河北省有关方面多次的回应只是“正在核查”,但这个核查程序,在刑事法律程序范畴内却找不到明确依据。各界屡屡呼吁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并未真正启动。
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再审程序最长期限,为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六个月。而目前的所谓“依法核查”,似只是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已。八年,已经是近16个最长的再审期限了。



脱离王书金的案件,聂树斌案重审也应得到法理上的支持。在聂树斌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举证上的疑点,均不能直接证明聂树斌有罪。






聂树斌案已经被一股神秘的力量死死地拖住了步子,束缚住了手脚,法律界人士的不停奔走与再次集结,倚靠的是人们对法治与正义仅存的一息信仰。



今年以来,多起错案密集平反,聂树斌案还要等到何时今年以来,各地平反了包括浙江叔侄冤案在内的多起冤假错案,维护了司法的正义和公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也在5月发表文章,法院宁可错放不能错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聂树斌案却迟迟按兵不动。
今年3月,河北高院办案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材料较多,一些证据材料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人证言的核查比较复杂,仍在依法核查中。这样的“淡定”令人寒心。


现在,实在找不到拒绝为聂树斌案平反的理由聂树斌的冤死有其时代背景。律师广泛不受待见,律师行使辩护权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1995年正是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前夕,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流水作业、偏重打击、刑讯逼供等,仍是刑事司法的常态。相信聂树斌冤案的发生,既有来自上面的破案压力,又有来自公检法兄弟单位的通力“合作”。
按照“大数原则”的说法,一个人的损失对整个社会而言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他本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聂树斌不能得到昭雪,每一个人都有成为下一个聂树斌的可能。如果这起案件里的正义迟迟不能到来,公众原本脆弱的法治信心将遭到无情摧毁。


但是,也不能指望犯错者自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对各个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但这种监督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处理?是相当不清楚的,也没有落到实处。而且,人大本身在当前的政治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也不是那么显赫,人大是否愿意积极主动地发起一个法律的程序。所有的问题都出在我们的纠错体制上,它让犯错误的人自己去纠错。




从2005年王书金“真凶”现身,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已经奔波了8年。她说:“我和老伴一起坚强地活着,就是为了还儿子一个清白。”






迟到的正义要好过没有正义,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需要呵护更需要个案来印证,再也容不得这一拖多年的正义迟迟不来了。



聂树斌案,必须有一个公道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说:“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聂树斌案,该有个结果了,不是吗?必须有一个公道出来,给那个已经逝去的生命,给那个“经过一个星期突审”终于供述了罪行的“凶残犯罪分子”聂树斌。迟到的正义要好过没有正义,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需要呵护更需要个案来印证,再也容不得这一拖多年的正义迟迟不来了。


司法坦承错误并纠正,才能维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坦承错误并加以纠正,非但不会有损于司法的颜面,而且是司法形象得以维系的重要途径。确立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除了仰仗裁判独立与程序正义,还能倚靠的便只剩下及时且可预期的纠错了。
再审聂树斌案,将是中国司法面临的一场自救之役。个案真相需要等到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生还才能被寻到,这样的司法已然是颜面尽失,而当真凶自认其罪数年之后无辜者依旧无奈含冤,最终导致的将是人们对于法治信仰的崩塌。


期待重审聂树斌案,洗刷这个时代的法治耻辱今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一次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他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没错,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片“天”,每片“天”的塌陷,都是整个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公众期待,这次开庭审理能成为一个通往公平正义的转折点,能最终洗刷这起案件给时代带来的耻辱。







还个案一个虽迟到却必须要到来的正义,也让人们有机会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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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5: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6-6-12 05:40 编辑

据新华社电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两千元。宣判后,聂树斌不服,以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将该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历时一年半的复查得出了哪些结论?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案8日迎来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到得出结论,为何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复查结论如何?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疑点是否查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

未发现聂树斌

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记者:律师提供了多份指证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对此查证情况如何?

山东高院: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我们对这三条线索都进行了核查。

一是据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讲,她听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证称他没有对张焕枝讲过聂哭诉被刑讯的话,他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

二是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

经我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我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

书写但指印属实

记者: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

山东高院: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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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5:48 | 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案重审 迟来的正义要完整实现

  本报特约评论员

  尽管姗姗来迟,聂案的重新审判仍然值得肯定和欣慰。相比“不来的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无论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维护民众对法治的信心,都具有积极的救赎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山东省高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关报道见07版)

  经过山东省高院一年多艰苦复杂的再审复查工作,聂树斌案终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这让所有关注聂案进展、关注司法正义的人们莫大欣慰。此次最高法决定重新审判聂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242条第(二)项、243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聂树斌之所以能被重审,主要是因为经过多次复查,山东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聂案的原审判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确有错误。

  按照《刑诉法》相关证据规则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给予聂树斌有罪判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山东高院复查认定和最高法审查同意的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最终得到重新审判的确认,那么按照诉讼法,聂树斌案很有可能被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1995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案至今已过去了整整21年。从2005年嫌犯王书金落网供述,聂案出现“一案两凶”,至今也整整过去了11年。甚至说,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在经过4次复查延期之后,至今也已有1年半之久。这种背景下,在经过近乎千回百转的漫长等待后,聂树斌案终于迎来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和“重新审判”的复查结果,不能不令人五味杂陈、感慨系之。

  一方面,从理想的“正义应及时到达”的角度看,这一个过于漫长曲折的重审等待,显然充满难言的缺憾,令人倍感纠结。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正义终于到来”的角度看,尽管姗姗来迟,聂案的重新审判仍然值得肯定和欣慰。毕竟,相比“不来的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无论是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是维护民众对法治的信心,都具有积极的救赎价值。

  当然,在强调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的同时,进一步从全面、完整的公平正义的角度,重新审判以及最终可能宣判聂树斌无罪,也并非实现聂案公平正义的终点和全部。接下来,要进一步完整实现环环相扣的公平正义,至少还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全面查找聂案真凶,包括进一步核实王书金是否是真凶。其二,全面彻查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聂树斌仍被定罪处死,并迟迟得不到纠正的完整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绝不含糊,绝不护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的使命和追求。通过对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通过对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坚决纠错,才能真正检验司法正义应有的成色,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基本信仰,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权威,最终捍卫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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