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6-6-12 05:40 编辑
据新华社电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以(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两千元。宣判后,聂树斌不服,以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部分维持一审判决。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将该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再审审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历时一年半的复查得出了哪些结论?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聂树斌案复查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案8日迎来重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到得出结论,为何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复查结论如何?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疑点是否查清?……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 未发现聂树斌 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 记者:律师提供了多份指证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线索,对此查证情况如何? 山东高院: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聂树斌案复查期间,有关聂树斌被刑讯的线索主要有三条。我们对这三条线索都进行了核查。 一是据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讲,她听聂树斌的辩护人张景和说过聂哭诉承认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张景和证称他没有对张焕枝讲过聂哭诉被刑讯的话,他观察认为聂树斌智力正常,未见其身上有伤,聂树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我院复查期间,经了解,张景和因脑中风丧失语言功能,无法作证。 二是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 经我院调取聂树斌和纪会谦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纪会谦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纪会谦指称聂树斌被刑讯,无证据证明。 三是申诉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视频资料,称该视频资料是从某教授处获得,内容是一名男子自称与聂树斌关在一个号里,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哭诉被刑讯。 经我院调查确认,该男子系李某某。经调取李某某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羁押原始记录,证实李某某与聂树斌在不同监室羁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时,李某某称视频资料中他与某教授是朋友间的闲聊,并不认识聂树斌,所说的话都是瞎吹的,并称某教授提交视频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 卷宗6处签名非本人 书写但指印属实 记者: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 山东高院: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对于“新华西路”的问题,经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现场勘查笔录在表述案发现场位置时使用了“新华西路”的名称,该路段法定名称为“石获南路”,但当地群众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厂址即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亦证明,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因此,案发现场北侧路段在案发时即有“新华西路”的称谓,康某某遇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使用“新华西路”名称符合实情。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