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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新规: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及物业不作为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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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新规: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0月施行热点资讯长江日报2016-07-2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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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昨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GA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GA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GA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据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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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9: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有,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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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1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hao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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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7-29 10:37 | 只看该作者
养狗伤人事件经常频发,给双方都带经济损失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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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11:08 | 只看该作者
石半仙 发表于 2016-7-29 10:37
养狗伤人事件经常频发,给双方都带经济损失和痛苦,

就是,支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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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7-29 13:4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新规就是在为民作主,且极具操作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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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7-29 13:5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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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7-29 14:0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要规定的,因为小区是公共的,为了他人安全各位也要从自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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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7-29 18:4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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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7-30 09:4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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