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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赤壁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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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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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2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梅川酷紫 发表于 2016-9-2 15:24
名单里面我只是认识二十个人
哦,你好象是神山西凉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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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2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水产养殖是神山镇的经济支柱,应该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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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3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梅川酷紫 发表于 2016-9-2 15:29
是的。水产养殖是神山镇的经济支柱,应该大力发展!
里面很多人我也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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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3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fly★ 发表于 2016-9-2 15:32
里面很多人我也熟悉,
神山养殖户应该合营,把品牌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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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5:5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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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6:52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以船为家渔民的居住条件、维护渔区稳定,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渔民户籍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居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目标任务。力争在2015年11月前完成全省登记在册的5645户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纳入年度预算。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一是严格按制度规定标准执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经办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坚持审核、控制、审计结合,确保资金管理规范。
(三)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四)补助标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省级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3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11250元的标准执行,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实施要求
(一)安置方式。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二)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市县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要硬化。选址要避免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三)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各级渔政部门均要建立台帐制度,实施销户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登记在册的渔户基本情况建立数据库,建设一户,核实消化一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力量,组织工作专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合理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公益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水利、农业、环保、卫生、交通运输、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
(三)配套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实际,为渔民配套相关优惠政策。一是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二是集中安置的免收建房各项规费;三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保障好安居房的水、电、煤气、道路等畅通。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健全监督检查、搞好考核验收。任务正式启动后,各市州要在每月底前将工作进度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完善渔民社会管理与服务。上岸安居渔民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城镇管理、乡村社会管理,集中安置小区要及时建立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推进渔民户籍、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同时,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造适合的就业岗位,落实创业政策,扩大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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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9-2 20:17 | 只看该作者
这些经费不要浪费就好,毕竟是纳税人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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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4:59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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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05:0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呵呵,都满足条件要求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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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1:4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水产局,垮了800年稀之烂的单位,野跑出来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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