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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5:4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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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5:5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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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7:1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猎风西凉 发表于 2016-10-31 14:49
还不如进入指纹库对比查询,就是不知道派出所有没有这样去做?

二代新办的身份证才录指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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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8:0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Tyb 发表于 2016-10-31 17:10
二代新办的身份证才录指纹吧
十二年前我换二代身份证时就录过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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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8:1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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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8:56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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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20:3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12-10-26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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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21:02 | 只看该作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精神病人”)救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0〕117号)文件精神,依托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结合救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人救治中心设在市精神病医院,各级各类医保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须将市精神病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人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及其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住院不设起付线。精神病人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第三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来源。
  (一)城镇职工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市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内安排50万元;市级司法救助基金收益筹集50万元;市级残疾人保障金筹集10万元;
  (三)各县(市、区)政府预缴的救治资金,即按当地上年送市精神病医院集中收治的、年末未出院的精神病人总数,以人均3600元标准计算。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治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实行市级财政国库专户管理。每年初,市政府根据有关部门
全文见http://www.xianning.gov.cn/xxgk_2568/zwgk/zfwj_2832/201411/t20141112_2065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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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22:2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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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22:3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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