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精神病人”)救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0〕117号)文件精神,依托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结合救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人救治中心设在市精神病医院,各级各类医保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须将市精神病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人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及其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住院不设起付线。精神病人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第三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来源。 (一)城镇职工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市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内安排50万元;市级司法救助基金收益筹集50万元;市级残疾人保障金筹集10万元; (三)各县(市、区)政府预缴的救治资金,即按当地上年送市精神病医院集中收治的、年末未出院的精神病人总数,以人均3600元标准计算。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治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实行市级财政国库专户管理。每年初,市政府根据有关部门 全文见http://www.xianning.gov.cn/xxgk_2568/zwgk/zfwj_2832/201411/t20141112_2065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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