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赤壁市城管委 于 2016-12-6 17:07 编辑
关于麻木整治法律知识摘录 我市自去年开展麻木整治行动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大多数麻木车主知道了驾驶无牌无证麻木车载客上路行驶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麻木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机动车是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也是机动车,并不是非机动车,所以,生产企业无权制定质量标准,企业自制产品合格证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市质监局可依法对市场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还可通过生产厂家当地质监部门联合查处。 市工商局可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产品的经销商。对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第14条,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的,不予登记。未经GA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路行驶。第70条,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可处警告或200元罚款。第75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GA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GA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补办相应手续。第100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GA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第107条,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GA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拍卖处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都应列为机动车管理。 市交警大队应当依法管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依法登记,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根据〈〈湖北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6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13条,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组客运。第33条,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运管局对无出租车营运许可证,从事出租客运的麻木车可以依法依规扣车处罚。
赤壁市“三无”机(电)动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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