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红色卡丁车”、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两轮摩托“麻木”等机动车,城市道路就好像是他们家的游乐场一样,想怎么开就怎么开,想停哪就停哪,无视红灯直接过,无视交通安全法规,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极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早在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摩新国标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整车重量大于40kg、时速超过20km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将划归到轻便摩托车中,而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这类电动车可被纳入到机动车管理范围中。
相关执法部门你们能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职呀!~~~
举例说明:
在普通人眼中,电动自行车都被当作是非机动车,所以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是理所当然。然而,如果当电动车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标准时,它就自动被划为机动车一类。所在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电动车一方就不再是弱者,需要承担机动车应有的责任。不信我们来看以下这则新闻。 刘某与杨某是同事,2014年3月某天,因为顺路,俩人下班后刘某乘坐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是杨某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车。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人行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这时,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南右转,两车接触,造成刘某受伤。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杨某驾驶电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行驶,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认定杨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各方均在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多元。 庭审中,王某认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提出对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由电池动力驱动,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经达到50.95KG,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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