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陆水湖大道水产小区一楼废品收购站乱堆放占道的问题。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由于废品收购店占用的是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并非城市道路,不在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我局城管执法人员只得在现场对该户进行了劝导,劝说其搬走占用道路物品,不再占道经营影响小区居民出行。
建议相关部门介入,取消该店经营权,相关办事处、社区加强管理,确保该小区内环境卫生良好和居住安全。
感谢网民朋友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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