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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名老人摔骨折 无过错路人被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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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一名老人摔骨折 无过错路人被判赔2万元社会万象澎湃新闻2017-04-25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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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热议。许多网友不解,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定双方无错,车主被判分担损失2万

杭州日报官方微信公号4月23日报道,此事发生在去年3月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显示,当时赵大伯在人行道与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车经过该处,赵大伯转身时与李阿姨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医院诊断,赵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经鉴定,赵大伯构成十级伤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阿姨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等12万余元。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证明,大伯和阿姨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虽然大伯主张阿姨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李阿姨偿付赵大伯各项损失2万元。

分担损失的前提:“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此案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也就是说,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公平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丁金坤介绍,若是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若是过错责任,当事人的过错是造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李幼德律师认为,公平责任的认定上,法官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首先应认定需审核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幼德认为,本案中,法院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作出判决的。在事发过程中,李阿姨虽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其行为与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有一定关联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李幼德介绍,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李幼德说,在侵权案例中,如果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公平责任认定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侵害财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

那么,公平责任中的“实际情况”是如何判断?李幼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考虑两方面: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李幼德介绍,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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