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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要求炭素厂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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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3 2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一笑了之 于 2017-7-6 20:54 编辑

我们是炭素厂在岗职工(一共有40余人),我们这些职工分别于2001年至2009年期间进入炭素厂上班至今,厂里一直拒绝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多年来我们这些人罢过工,堵过厂门,找过劳动局,只差没爬烟囱,但是厂方始终坚挺,劳动局始终护着厂方说话,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年来,我们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终于向政府反映我们这些人的疾苦,让政府知道我们每个人都像一头牛,到做不动了,或许就被厂里一脚踢。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对于我们来说,难道就是一场梦?这就是习主席提倡的“中国梦”?
       20162月以来,我们通过在赤壁热线和省总工会网站发帖并走法律程序。劳动局监察大队先是野蛮推辞,接着百般抵赖,抵赖不了就推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毫不犹豫推向了法院。同时,我们也在向市信访局上访,市信访局也是毫不犹豫推向了法院。法院态度还算积极,一直说在和厂方协调,但一方面又以民事裁定书把责任推回劳动局。经过多少周折,厂方7月份起一直口头承诺会给我们补缴,但是一拖再拖,(20162月起社保已缴)。
      厂方现在的态度我们抛开不说,毕竟态度已经转变了。但是赤壁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办事态度让人心寒和愤怒,劳动法和社保法等等均有明文规定,为何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请问市长: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政府的公信力就败在某些机关人员的心里,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何来公信力?依《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这些公职人员该如何处理?

     该案详细进程:

     一,多年来,工人们一直在找厂方要求买社保,厂方一直拒绝。向人社局投诉,被野蛮推辞。向省人社厅官网投诉,省人社厅要求市人社局处理,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姓邱的回复“你们不要纠缠这个,你们可以买农村养老保险”。这说的是人话吗?

     二,20162月,工人们继续找厂方要求买社保,厂方还是拒绝。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还是被野蛮推辞。
     三,20164月工人全部闹到人社局,劳动局监察大队迫于压力,改变态度,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人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2106415工人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510日仲裁委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说“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已经超过一年裁时效。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200935(十四)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五,2016516日,工人们向赤壁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长城碳素,要求补缴社保。法院接受4人起诉状。

     六,2016527日,工人们到市信访局上访,信访局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为“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五类,请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2016620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1222日送达),驳回起诉,称“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告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八,20165月,案件到达法院后,法院多次和厂方协调,和厂方讲解相关法律,要求劳资双方让步,厂方终于认错,但一直就是说没钱解决,而且需要与河南总公司商量解决方案。

      九,20161222日,法院《民事裁定书》送达,201713日,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工人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201731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厂方也正在试图和工人协调。412日,咸宁中院驳回上诉,称补缴社保还是行政机关人社局的行政职责。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有规定:  22、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确定具体案件应否受理,不宜对该条内容作扩大解释。  23、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保险的损失赔偿,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劳动者发生医疗保险事故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酌定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若此期间劳动者未发生医疗保险事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当缴纳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予以支持。】
  十一,本人已同时(2017年5月3日)通过赤壁市政府网向市长信箱发本贴,网页显示20日之内回复。
  十二,截止到2017年6月10日,本人向市长信箱发帖如石沉大海,28日了,无任何音信,再一次让我见证了政府的公信力。
      附赤壁市政府领导分工,资料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chibi.gov.cn/Item/19627.aspx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训林
我的分工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武汉城市圈、武汉新港、应急管理、机关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人社局、金融办、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局、外事办、接待办、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档案局、行政学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民兵预备役工作、市驻外机构;协助市长分管市编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联系市人大、市政协、人武部;联系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党史办(地方志办)、国家统计局赤壁调查队;联系社科联、文联、残联;联系金融(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投资公司等)及监管机构、诚信担保公司;联系党群口。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案件进程目前如此,人社局,市政府,法院,我们都找了,人社局市政府都推给法院,法院又说是人社局的行政职责,现在只有请市长领导给我们一条明路,还我们一个公道,不要把我们逼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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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4 11: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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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4 12:1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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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6: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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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7:4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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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7:4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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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22:50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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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07:4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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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09: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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