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缘起一般民事纠纷,公安机关起初也是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政拘留)来处理的。经过法医鉴定和物价评估,公交司机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公交车财产损失为3700元,事件的性质转化为刑事案件,伤人者王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事已至此,建议王某认罪、悔罪,王某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争取从轻处罚,或者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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