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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152541607 于 2017-6-24 08:50 编辑
今天早上也是倒霉,突然想在中百对面的庆丰早点去过早。开车过去一看,没车位了,然后就停在早餐店门口,那个地方是路边,停了一溜车,不影响交通。刚刚点好早点坐下来不超过五分钟,老板就叫我,说交警来了要我去挪车。我过去挪车,交警已经拍了,说半天好话,硬是不肯消,说是已经拍了。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我只说两条。第一、你们给车位停车了吗?大家都知道,中百那就那么多车位,长期没车位停。
第二、根据交通法,不影响交通,不是禁止停车区域内。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以将车辆开走的情况是不算违章停车的。中百对面不影响交通,不是禁止停车区域。赤壁人民都知道。
赤壁交警现在也变成不为人民服务,单纯就为了罚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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