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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盖湖派出所办理一起涉案对象系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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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19日,赤壁市公安局黄盖湖派出所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刑事拘留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1名。

  9月24日下午,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黄盖湖镇一村民家门前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值班领导带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抵达后发现一方当事人因受伤严重已前往镇卫生院治疗,带班领导即安排兵分两路,一组民警在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另一组民警去镇卫生院寻找当事人了解情况。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双方均系黄盖湖镇居民,因发生口角纠纷,周某(有精神病史)在争吵中从家中拿出菜刀将段某明砍伤,段某明同时以拳头还击,将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段某明为轻伤一级,周某为轻微伤甲级。因周某有精神病史,办案民警特邀请咸宁市精神专科医院专家对周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专家鉴定周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办案民警又积极组织村组干部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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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8:53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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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1 16:20 | 只看该作者
那不是正当防卫吗???打死了疯子不也是为民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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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0:02 | 只看该作者
案发时精神病没发作的,还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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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2:0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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