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摘要
一、参保缴费
(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在所在社区办理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村办理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二)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四)特殊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上述7类人员下简称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所需资金和身份确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二、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限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年度起付标准50元(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50%,在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25元和15元,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慢性病管理分Ⅰ类和Ⅱ类,共30个病种,基金支付按病种类别和等级实行限额控制,基金支付比例75%,最低支付限额为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 (三)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起付标准200元),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70%(起付标准综合医疗机构为600元,专科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60%(起付标准综合医疗机构为1000元,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55%(起付标准1200元)。 (四)生育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元。 (五)贫困人口住院保险待遇政策倾斜。贫困人口住院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精准扶贫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00),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根据咸政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此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办理流程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重性精神病、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合并症)、心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慢性骨髓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硬化症、罕见病、Ⅱ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椎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共30个病种的,可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流程如下:
凭近三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身份证、社保卡在市政务中心居民医保窗口申报登记
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一年不少于一次)
符合标准名单公示
确认名单按类别等级录入医保管理系统 按相应标准享受当年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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