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就业促进法》、《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71号)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对象: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失业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后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所需资料 办理就业登记所需资料: 1、单位新招聘录用人员: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2、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4)《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资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 (1)《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肄业证明); (5)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材料; (6)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2、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1)身份证复印件; (2)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4)《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单位新招聘录用人员,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所需资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同时办理(原单位从业人员也应进行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创业证》); (2)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相关材料,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申办并代办。 2、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持所需资料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办并由社区代办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2)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所需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0715-533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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