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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说这样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特意的百度了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能够靠的上的是第4点,我觉得起哄算不上,闹事也谈不上,表达个人诉求,有群众围观他也没错,只要他没有站大马路上影响交通,唯一不好的就是影响了维稳大局。这样的人真的不能强关,看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就很真实,要顺,要引导从法律途径去解决,支个招,从法律途径找办法,本来人家就不满,能够这么做也是豁出去了,关了几天又怎么样,出来了更加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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