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工商局处理一起利用店堂告示欺骗消费者案
时间:2016-07-27 15:44:44 来源:红安县工商局 作者: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3日,有消费者黄某向本局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父母于2016年5月10日在位于红安县杏花乡朝阳小学200米处“鸿业百年堂”店花了近6000元(当时付款5000元,下欠1000元)购买了两台当时宣称“包治百病”的“激光治疗仪”,买回家后老两口觉得被欺骗了,要求退货,店长不退。于是投诉到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店中宣传该公司业务内容以及免费提供服务项目:1、调理身体,2、提供能量好水,3、感受高负离子氧吧,还有对空气净化器和RO渗透直饮机的功能简介。4、“本通知解释权归鸿业百年堂所有,健康中国梦,鸿业在行动”等内容,5、优德公司的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为:鸿业百年堂健康活动中心为大家无偿提供快乐、健康公共服务场所,个人出现任何意外情况与本中心无关,同意本免责声明的方可入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成该公司向消费者退还已交货款5000元,消费者退货;
2、责令限期整改;
3、处以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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