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随风网友:
您好!您反映环卫局征收门店卫生费的有关疑问问题,现回复如下:
首先对环卫征收人员未能及时向您宣传好有关卫生费征收政策表示歉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包括门店垃圾处理费即卫生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大和个人,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以上管理办法,2014年我市物价部门出台了《赤壁市特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赤价管[2014]2号文件、市政府出台了《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行》赤政办发[2014]3文件,2017年市政府再次出台了《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目的是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环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市门店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局具体的委托代征做法: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市财政局代征;3.沿街门店单位经营户委托城管委代征;4.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类建设项目委托市规划局代征;5、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卫局负责征收。
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进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统一管理,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最后感谢您对环卫工作的支持。
2018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