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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电商从业者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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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15: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即将到来的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这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即将实施。赤壁创新聚集区孵化器不少企业涉及电子商务类的业务这篇文章将解读《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文,希望广大创业者能从中了解些许讯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于2018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历时五年,四易其稿,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法律,有人将其比喻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宪法”,其重要程度可想而知。


         一、微信及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受该法的调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第三方平台,如天猫)、平台内经营者(如在天猫开的店铺)、自建网站经营者(即在自己所建的网站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曾经微商等“社交电商”的出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可依,此次立法者也将其列入“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的范围,让微商不再是法外之地。而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3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要求包括微商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进行主体登记市场登记的结果必然是税收的监管,因此有人说微商的“裸奔”时代已经结束。

       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论,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评价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评价的做法基本已经很少,所以该内容应该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对于禁止 虚构交易、编造评论的要求则趋于严格,《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引起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注意和警惕。不容否认的现实是,从事店铺代运营业务的公司为了使新设店铺获得人气、提高经营额,都会不惜巨额投入、使用多种方法去“刷销量”、“刷好评”,虽然在操作会有所遮掩,但从实质而言仍有可能被纳入“虚构交易”的范围。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此类虚假交易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就“刷销量”、“刷好评”这一行为而言,依据《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作为虚假广告处理,同时如果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规定。


      三、进行搭售必须显著提示,“默认勾选”不被允许。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消费者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经常发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应对维权更需谨慎。
       过去,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维权问题,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消费者往往举证不能因而相对被动。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而《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而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能对《电子商务法》部分内容做简单解析和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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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2-14 15:47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某宝,某微重创了中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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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8-12-14 18:18 | 只看该作者
嗲嗲咧,好严格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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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8-12-18 20:58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别的不说,举例劳动法,条条框框都保护劳动者,执行起来,让劳动者好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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