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壁2人以谎报案情来宣泄个人情绪或达到个人目的,被赤壁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一:“我在店里被抢劫了!”
2021年1月27日凌晨,在赤壁城区金三角某店铺内,杜某与闫某因服务问题产生纠纷,后二人协商,闫某退还600元给杜某某,闫某退钱后,越想越气便微信告知朋友王某说自己在店里被抢劫,随后王某打110报警。由于涉嫌暴力恶劣事件,赤壁市公安局蒲圻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将案情向上级汇报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闫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在详细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闫某实属谎报案情,闫某对此供认不讳。
最终闫某因谎报案情,被赤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案情二:“我在家里被抢劫了!”
2020年12月17日,赤壁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接村民周某某报警,称其在家睡觉时被两名陌生女子索要钱财,抢走抽屉里面的黄金戒指1枚、白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首饰总价值10000元,另抢走枕头夹层中的1000元钱现金。接警后,值班民警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细致询问调查,最查证周某某为治病,将价值10000元的戒指、项链、耳环于2020年11月份交给其女儿熊某某代其变卖治病,因害怕家人责怪便报假警称其被抢劫,周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周某某因谎报案情,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警方提醒:110报警服务台负责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是维护公众安全的重要公开资源,任何人都不得为追求个人目的而谎报警情、案件。公安机关对谎报警情或故意严重夸大案件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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