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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公安局长程伟作“三个规定”专题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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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6-22 1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赤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三个规定”大宣讲工作部署,6月21日下午,副市长、公安局长程伟代表市公安局作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题宣讲。会议由市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魏庆联主持。邀请4个市直单位领导干部代表,4个街道、乡镇领导干部代表及部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宣讲。


  宣讲会上,程伟从“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政策界限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让大家深刻了解违反“三个规定”的危害性以及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程伟指出,“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遵守“三个规定”的自觉性、自律性,与司法机关共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程伟强调,要持之以恒抓学习,把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融入日常工作,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要以“三个规定”大宣讲活动为契机,全力推动“三个规定”精神落地,确保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三个规定”,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为公正司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与会的市党政领导干部现场签订了《严格遵守“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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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16:2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希望台上、台下一个样,嘴巴说的和行动的一个样,遇到自己儿女犯法时与老百姓儿女犯法时一个样,能做到吗? 本帖最后由 东风标致 于 2021-6-22 16: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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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22 10:43 | 只看该作者
什麼是“三個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規定一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决定》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預“防火牆”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領導幹部範圍:

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哪些行為屬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組織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檔案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遇到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麼做?

1、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留痕、記錄,擔心被報復?不要怕,我們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2、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况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决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架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三不得”和“三應當”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一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二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資料或者打探案情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應當”

一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二應當:遇到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時予以拒絕

三應當:對不依正當程式轉遞涉案資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式辦理

如何處置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案件?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通報辦案組織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時,我們該怎麼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况,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况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幹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幹規定》(下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强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舉措。

目的: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保障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違紀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並按程式報經準予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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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1-6-23 08:24 | 只看该作者
赤壁市井 发表于 2021-6-22 10:43
什麼是“三個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 ...

赞,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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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1-6-23 08:25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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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6-23 13:04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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