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 2.《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3.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三)申报资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6.近期登记照片2张; 7.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人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综合窗口或市人社局713办公室办理或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审核,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申请人的账户上。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中心 0715-533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