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壁市城区部分区域限时禁止
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升城市交通文明水平,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城区部分区域实施限时禁止三轮车、无牌四轮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实施方案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一)电动三轮车。
包括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三轮车。
(二)三轮摩托车。
(三)无号牌四轮车。
(四)从事环卫、快递等工作的专业用车及依法登记的残疾人助力车不在限制范围内。
(五)专业用车必须喷涂行业标识,持车辆有效牌证;残疾人助力车禁止改装加装雨棚,需标注残疾人车辆专用标识,且驾驶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限制通行时间
(一)限行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禁止通行时间:每天6:30时至22:00时,其他时段允许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
方案一:赤壁大道—东风路—瑞通大道—子敬路—陆水湖大道—金鸡山路—沿河大道—锁石岭路—车站路—金鸡山路—车站路—莼川大道—赤壁大道区域道路(具体区域见附图1)。
方案二:赤壁大道—陆水湖大道—蒲圻大道—周瑜路—河北大道—东洲大道—陆水湖大道—金鸡山路—沿河大道—锁石岭路—车站路—金鸡山路—赤壁大道区域道路(具体区域见附图2)。
四、限制措施
(一)禁止限制通行对象进入限制区域;
(二)禁止限制通行对象在限制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靠、停放。
五、临时通行
(一)在限制通行时段内,限制通行对象确有通行需求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证”后,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不得占用道路临时或长期停放。
(二)需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应凭有关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通行,并严格服从相关监督部门的管理。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和停放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在开展限行整治工作中妨碍、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赤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