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血吸虫病牲畜传染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血吸虫病流行区域内的家畜放牧活动,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洲滩禁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洲滩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洲滩禁牧工作。各疫区乡镇(街道)洲滩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条
市卫健局科学划定或变更有钉螺地带,明确禁牧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管理和维护禁牧警示标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螺地带禁牧警示标志的,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卫健部门要加强血防政策和洲滩禁牧工作宣传,让农户知晓淘汰耕牛、圈养肉牛、洲滩禁牧的目的和意义。要鼓励和扶持机耕、机种、机收、机修等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第六条
凡违反规定在禁牧地带放牧的,由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协助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洲滩禁牧职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家畜血防禁牧督办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疫区乡镇(街道)的禁牧情况进行检查。每年5-10月组织开展疫区牛、羊、猪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对疫区牛、羊、猪进行血清学及粪孵检测、药物化疗,查治经费从血防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不认真履行禁牧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赤壁市洲滩禁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办发〔2014〕43号)和《赤壁市血吸虫病疫区淘汰耕牛和洲滩禁牧暂行办法》(赤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