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目录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第十四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登记上牌的前提是市民购买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具体产品目录可向交警部门查询。
不在国家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名录里的电动车,是无法上牌的,不能上牌的电动车,不管是新车,还是旧车,都不能上路行驶。不能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被交管部门扣留,就会被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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