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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nv520 于 2015-1-25 09:32 编辑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定停车位必须由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不允许开发商将其使用权擅自转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当业主想将其车位转让时,也必须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进行。除非小区真的有剩余车位时,物业管理在经过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对外出租,由于其权利归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出租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些东西国家都有规定,咋到下面执行就是一些稀烂~
停车费收那多,出租车位出那多钱,钱跑哪去了?
咋我们业主一角钱都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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