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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矫正案草案。此前的初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各方潮水般的反应,令立法者亦颇为惊讶。 其实,与四年前的修改相比,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多是小修小补之举,主要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 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工范围快速扩展的状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将劳动者招入,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却并不跟用工单位签署合同的劳务形式。 “有劳动无联系,相关系无劳动。”有用工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如此描画现有劳务派遣的怪现状,“其实就跟过去暂时工一样,企业可以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本钱”。 “劳务派遣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则的同工同酬的准绳难以落实。”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正是由于同工不同酬,所以才有了劳务派遣用工。 为修补这一破绽,此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同工同酬”有了新的规定。 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施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在审议中,有委员进一步提出,应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用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因为如今很多企业特地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践上并没有完整地处置对等候遇问题。”参与分组审议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 乌日图委员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在他看来,过去“同工同酬”讲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了解为同工同待遇、同工同薪酬,假设这次仅仅理解为同薪酬,“这是一个倒退”。 据乌日图委员引见,按照国度统计局现行的对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不只仅指薪酬,还包括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等局部。因此,有必要厘清“同工同酬”的详细概念,并将同待遇写入二审稿,“至少这次修改‘同工同酬’问题,不能比过去劳动法退步。” 关于上述观念,立法者则有不同的看法。参与法律起草的相关人士表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做同样的任务拿一样的钱,因为劳动者具有着个体差异。之所以提出“同工同酬”,主要是为了完成劳动者的“权利公允、规则公温和时机公平”。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二审稿中,运用了“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非“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的表述。
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经过了关于修正劳动合同法的决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初次修改,规则劳务派遣用工与同类岗位员工享有同工同酬待遇。记者29日对港城的局部派遣制劳动者进行探访觉察,相较于正式员工,他们的任务大都很辛劳,但工资待遇反而较低,所以被派遣劳动者也期盼着新规早日施行。
憋屈派遣、合同工,工资差一倍
“严厉来讲,劳动派遣制的员工不算企业的员工,他们并非直接附属于用人单位,而是通过劳动派遣机构作为中介,所以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非一种劳动合同联系。”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的孙美琴律师正文说,施行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人员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达成的是一种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制有个优点,就是单位对劳务人员只是运用,而没有隶属关系,这就有益于企业俭省本钱,所以与正式员工相比,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就相差甚远,在一些国企,这一差异很突出。”孙律师通知记者。
于松德今年48岁,他在市区一家电力技术公司当电工已将近十年,提起这个岗位,于师傅有些无法,固然这个岗位是他一家四口最主要的收入根源,但是绵薄的福利待遇却叫他心寒。“我如今月工资是2000元多一点,比最开端工作时涨了1000元,可是工作量大啊!”于师傅说,在他们公司,合同制的电力工人月工资都在3500元以上,像他这种派遣制的电工工资低,福利待遇也少得不幸。“过年过节正式员工都有奖金,我们只是发一点礼品……”
“我们当初面试是同一批,但是我同窗已转成了正式员工,我却被布置到了劳务派遣。”白教员是工商银行的一名派遣员工,他的同学是该银行的柜员,但是同一个专业就读的两个人待遇却差别很大。“我同学外表上跟我一样,也是按绩效算工资,但是我的工作量清楚要大得多。”
担忧制度挺合理,单位施行不?
在29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派遣制的员工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这一修改很是等候,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忧虑。
“企业能否严格落实?特地是福利待遇和工作量,怕是很难跟正式员工看齐。”白先生坦言,他现在的工资每个月2500元左右,他最担心的就是银行能否对派遣制员工的福利进行调整。“原本我们干的活就不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上应当给予照应。”白先生说。
“工资看齐之后,企业肯定会增加大笔的支出,而且一些派遣制员工,例如修建工人,是没有假期的,单位甘愿执行相关政策吗?这还得相关部门增强督导。”市民张先生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视,防止这项新的规定沦为空谈。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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