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楚天金报推出了“江城小产权房调查”报道,显示目前小产权房差价两三千买卖红火,然而这些房的产权“悬在半空中”。近年来,随着武汉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原本隐藏在城中村的小产权房问题日益显现,不仅买卖十余年后发生纠纷,也有的城镇居民自建房十年前办理的产权证仍被法院判决撤销。 自建房办证 10年后被撤销 欧阳女士家住江岸区芦沟桥,公公婆婆均为原蔡甸区军山街凤山村村民。 欧阳女士说,2001年,当时较为偏僻的凤山村要发展经济,要在该村一组黄薛公路旁建商业街,她和丈夫被村里“招商”,在那里建了数百平方米的房屋。经过相关调查,2002年8月22日,蔡甸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政府等审核盖章,向欧阳女士及其丈夫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6月,蔡甸区军山街移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军山街凤山村委会表示,2010年摸底调查,认为欧阳女士及丈夫均非本村村民,原蔡甸区政府颁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2012年将武汉市政府告上法院,欧阳女士及丈夫作为第三人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经办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使得欧阳女士及其丈夫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判决撤销欧阳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欧阳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政府在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一审法院撤销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无不当,驳回了欧阳女士上诉。 为儿买私房 12年后要退 65岁的退休教师刘佳美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1999年在岱家山村购买的一栋私房,经过岱山村委会确认并交了1500元“管理费”,12年后竟被判买卖无效。 昨日,刘佳美向记者介绍,1999年,两个儿子面临成家,她只好四处看房,并买下了岱家山345号的二层楼(面积60平方米、售价5.5万元)。后湖乡岱山村委会收取了1500元“管理费”。“2010年的一天,我接到卖房人陈某的电话,他称要在我买的两层楼上加层!”刘佳美回忆说,她当时没有同意,随后就被对方起诉至法院。 陈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洪湖做土方工程时出现亏损,为了给工人发工资才变卖房屋。因该房是他的自建房,刘佳美是城镇居民,当初的购房协议应无效,他曾提出花10万元买回房屋,遭对方拒绝才起诉至法院。 江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陈某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遂判决双方的购房协议无效,由刘佳美返还该房屋,陈某返还购房款5.5万元。 如何补偿当事人成焦点 刘佳美接受记者采访时,只觉得身心疲惫,“我买房不是为了投资而是居住,现在让我从两层楼退出,返还的5.5万元只能买几个平方米!” 刘佳美向记者表示,对购买小产权房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法院判决中表示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于是,她和丈夫又将卖房人陈某告上法院,索赔损失40万元。但当房屋评估员让她找当地村民之间交易的凭证,她却无从找起。 昨日,记者在岱山村相邻的“十大家”村采访时,一些城镇居民购买村民的房屋即将拆迁,如何补偿也引起争议。 对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源波主任认为,此前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双方在交易或建设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实际解决问题起来难度很大。他提醒城镇居民最好不要购买只能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才能交易的房产,也不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以免遗患无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