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7-27 11:29 编辑
1.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GA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一)活动方案和说明;(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如何确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机关?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GA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GA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GA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GA机关应当向上一级GA机关备案。GA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GA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3.如何认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行为还需要“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实践中,这种危险应当是一种可能性,且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是否“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应当由GA机关依据相应的证据推定。以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安全许可规定的为例,GA机关不需要待其正式举办活动时,再认定“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如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的门票情况)不符合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即可以“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其停止活动。这里的“停止活动”,包括相关的宣传、推广、卖票等情形,并可对组织者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