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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4日 06:28
来源:扬子晚报
本报讯 近日,溧阳市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从事诊疗活动。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首张缓刑“禁止令”。
据介绍,被告人杨某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做过农村赤脚医生,1999年至2002年在溧阳市溧城镇昆仑东苑居委会做临时保健医生,后停业在家帮人看病,但没有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一次诊疗活动中,被告人为被害人戴某配制了氨茶碱、丁胺卡那、头孢呱酮纳和地塞米松三瓶盐水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被害人身体不适出现反应,被送至溧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戴某系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当日,被告人主动向GA机关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段云松 毕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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