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试 行) (三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 5、现场收缴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6、现场没有赌资或者赌资不到5000元,经查证以筹码兑付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事后交割的赌资总计在5000元以上的; 7、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按照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8、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9、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0、组织3人以上赌博2次以上的; 11、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包括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博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及赌具,获利500元以上的; 12、明知他人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借贷他人赌资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500元以上的; 13、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获利500元以上的; 14、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票面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元以上的; 1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2次以上,或者为赌博场所放哨、通风报信、接送参赌人员2次以上的。 江苏省对赌博行为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对赌博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应当依据赌博方式、赌资数额,并结合其他情节确定处罚幅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下限标准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