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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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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站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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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3:12 |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5]20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3日印发


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为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和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直属机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对我省实施艰苦边远津贴类别划分(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乡镇参照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执行),将我省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具体见附表2),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一类县区所属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200元、300元、400元;二类县区所属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300元、400元、500元;三类县区所属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月人均......


    附件1


    甘肃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乡镇工作年限 标准 分类        10年以下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一类县区        200        300        400
二类县区        300        400        500
三类县区        400        5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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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3:14 | 只看该作者
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月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440元,满30年500元。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省财政将乡镇工作补贴支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范围,因乡镇工作补贴增支形成的县级财力缺口,作为测算县级收支缺口的因素,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五、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是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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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3:16 | 只看该作者
赤壁的有人领到了乡镇工作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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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23:2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相关人员是个好消息啊,祝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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