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赤壁市城管委 于 2016-3-16 17:22 编辑
为了充分征求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发布,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即蒲纺工业园区、陆水湖泉门社区,蒲圻办事处、赤马港办事处部分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放区)。主城区禁鞭范围为:东至南港大道与蒲圻大道交汇处;南沿京广铁路至北渠,再沿北渠至北闸,经沿湖路至红旗桥;西沿华润电厂铁路专用线至中南水泥,再沿凤凰路与武广高铁交汇;北以武广高铁至北站,再沿蒲圻大道至南港大道的环形区域。 在禁放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但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地、输变电设施、车站、码头、居民小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除外。 第四条 市GA机关为本市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安监、工商、城管、交通、供销、住建、环保、民政、文体广新、教育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五条 各办事处、蒲纺工业园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市民和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活动应当报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七条 在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和取缔现有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及零售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GA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视情节予以罚款: (一)单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条 对于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GA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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